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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奔驰2987CC旅居车车架号被篡改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12 19:46: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99次

    2016年9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辆奔驰2987CC旅居车,申报商品编码为8703331901,申报价格为735000港币。经梅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查验认定,该车车架号被篡改,申报不实。当事人进口汽车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证;2、笔录;3、商检部门认定资料;4、当事人、货主及报关行提供的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汽车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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