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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TPU再生料未经海关检验擅自销售、使用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17 20:50: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3次

      2021年5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TPU再生料,申报商品编码为3909500000,申报价格为26917美元。经查,上述TPU再 生料属于需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当事人将上述未经海关检验的货物擅自销售、使用。经核,上述未经检验的TPU再生料价值人民币175084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8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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