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5日,集同海关对当事人2018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以一般贸易进口商品编码8543709990和9031499090项下商品归类及价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查,发现2019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5日当事人申报进口15票植物培养箱,申报商品编码为8543709990,实际商品编码为8436800090。2021年3月9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一票步入式人工气候箱,申报商品编码为9031499090,实际商品编码为9406900090。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16票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5394.80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稽查通知书、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