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申报价格  > 正文
 
申报进口半固化片等货物实际运费申报不实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6-27 15:2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87次

当事人于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半固化片等货物五十六票(其中,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13日进口三票),成交方式均为FOB,申报运费共计575.40美元及人民币30800元。经查,上述进口货物的实际运费为人民币285195元,与申报不符(详见申报不实情况表)。

经海关核定,上述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13日进口三票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7516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90.86元;其余五十三票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243744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5705.3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海关于2019年3月13日发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对账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

对当事人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13日进口三票进口货物运费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五十三票进口货物运费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