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在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透明质酸共涉及报关单110票。其中31票出口报关单当事人使用3913900090商品编号向海关申报,出口退税率为13%;其中出口报关单当事人使用3006700000商品编号向海关申报 ,后因货物质量原因被退运;其中78票出口报关单当事人使用3006700000商品编号向海关申报,出口退税率为15%。根据归类 总规则一及六,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3049900,出口退税率为13%。32票出口报关单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涉及货物价值296.42万元;78票出口报关单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涉及货物申报价格 590.354083万元,多退税款11.807082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复印件、退税明细表、多退税款计核表、查问笔录 、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3万元。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 报不实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 .3万元。综上,合计罚款5.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2019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