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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透明质酸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杭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7 21:37: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91次

    经查,当事人在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透明质酸共涉及报关单110票。其中31票出口报关单当事人使用3913900090商品编号向海关申报,出口退税率为13%;其中出口报关单当事人使用3006700000商品编号向海关申报 ,后因货物质量原因被退运;其中78票出口报关单当事人使用3006700000商品编号向海关申报,出口退税率为15%。根据归类 总规则一及六,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3049900,出口退税率为13%。32票出口报关单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涉及货物价值296.42万元;78票出口报关单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涉及货物申报价格 590.354083万元,多退税款11.807082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复印件、退税明细表、多退税款计核表、查问笔录 、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3万元。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 报不实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 .3万元。综上,合计罚款5.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2019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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