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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沙拉真鲨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榕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8 10:42: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6次

      2022年6月22日当事人向榕城海关关驻快安办事处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2票“冻白斑角鲨”,该批货物为同一个生产厂家的同一批次货物,净重均为28000千克,申报总价均为60200美元。经取样送福州海关技术中心进行物种鉴定,检测结果为“DNA测序比对结果判定为沙拉真鲨,非濒危物种”。后经当事人与境外供货商确认,上述2票报关单项下货物除了少量冻白斑角鲨外,主要为冻沙拉真鲨和冻短鳍真鲨。沙拉真鲨、短鳍真鲨等真鲨类鲨鱼未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

      以上行为有榕城海关驻福清办事处移交材料、检验报告、进口报关单证、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笔录、手机微信截图等证据为证。

      1.当事人申报进口冻白斑角鲨,实际进口的大部分为沙拉真鲨、短鳍真鲨,仅小部分为白斑角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处以5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2.当事人进口货物品名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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