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出口圆钢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8 19:14: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1次

    2013年11月6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5月8日、2014年6月11日、2014年11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德海关申报出口圆钢一批,因其公司员工对工艺流程以及税号归类不熟悉,将这五单货物错误归类到“7214100000”税号上,该税号出口关税率为0%,出口退税率为9%。该公司员工向该公司代理报关的福州外代报关行提供错误税号,福州外代报关行未进行进一步核查确认,便以“7214100000”税号向宁德海关申报, 宁德海关接受申报后,进行单证审核予以放行。2016年3月宁德海关通关科开展业务自查报关单批量复审时发现当事人报关单号五票货物申报税号有误,根据企业申报的规格型号,经宁德海关通关科审核,正确的税号率为“721499000”,出口关税率为15%,出口退税率为0%。经宁德海关通关科计核,核定漏缴税款141488.85元,滞纳金共计56596.68元。上述五票货物实际增值税发票金额为1056671.72元,该公司已于2014年4月1日、2014年7月17日、2015年1月15日、2015年2月13日、2015年5月28日在上海市浦东开发区税务分局第三十一税务所申请退税,退税金额为81282.44 元人民币。2016年3月29日,该公司向宁德海关补缴漏缴税款141488.85元,缴纳滞纳金56596.68元。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

     1、查问笔录。

     2、海关报关单位组册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此次违规案件的情况说明、委托书。

     3、该票货物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提单。

     4、宁德海关税款记核表。

     5、增值税发票

     6、海关补缴税款告知书、海关出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滞纳金专用缴款书。

     7、税收收入退还书、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材料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2014年5月8日、2014年6月11日、2014年11月12日的申报不实行为处以1.1万元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福州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宁德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