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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感应灯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8 19:16: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2次

    2017年10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商品, 申报税号85131090(出口退税率17%),申报品名“感应灯”,申报数量8000个,申报单价2.47美元,申报总价19760美元。经我关查验并归类,该项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号94054090(出口退税率13%),与当事人申报不符。经查,2015年10月12日-2017年10月11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52票“感应灯”(报关单号及出口申报数据详见随附报关清单),其中51票申报税号为85131090,1票申报税号为94054090。经我关归类确认,该52票“感应灯”均应归入税号94054090。

    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清单、查验记录、归类确认复函(2017396号、马案归2017005)、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产品清单、产品图册、当事人报告、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42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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