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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机械手臂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1 13:19: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3次

    2017年9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机械手臂”等货物其中第六项商品申报品名为“ROBOT(机械手臂)”,申报税号为8479501000(进口关税为0),申报总价为478000美元。10月16日,我关检控发现该项商品归类有误,经确认,该商品应归入税号84289040(进口关税为5%)项下。11月10日,当事人办理了该票货物的改单手续并补缴进口关税159601.8元人民币,进口增值税27132.31元人民币,共计186734.11元人民币。经我关计核,该票货物共漏缴税款186734.11元人民币,违规滞纳金2240.81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进口机械手臂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订货合约、清单、发票、改单材料、专用缴款书、电子邮件打印件、台湾出口报关单、当事人报告、当事人公司报告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5.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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