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5日,当事人向莆田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品名为“亚克力片/LED显示屏导光板用”的货物,重量1697千克,共171870片,申报价格8031.08美元。2015年11月26日,莆田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发现该票货物申报品名为“亚克力片”、申报商品编号为39205100.00申报不符。经送检化验,广州海关化验中心鉴定该票货物上下二层的成分为玻璃、中间夹层液体成分为环氧树脂。经鉴定该票货物的名称为液晶屏幕。经海关归类确认该票货物应归入90139020.00税则号列,构成品名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经海关计核该票货物完税价格为26.4545万元,应缴税款6.973429万元,原申报已缴纳税款1.258006万元,核定实际漏缴税款5.715423万元。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清单、提单等报关单证,案件线索移交单,查验记录,化验鉴定证书,检验证书,海关监管条件确认函,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企业报告,涉案人员笔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银行开户许可证、账户往来明细,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构成违规,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