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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灯塔柴油发电机组”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2 19:39: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7次

    2016年2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票“灯塔柴油发电机组”,申报税号85021100.00(出口退税率17%),申报数量50台,申报单价每台4351.2美元,申报总价217560美元。经马尾海关查验并归类,该项商品应归入94054090(出口退税率13%),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清单、查验记录单、归类复函(16018)、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灯塔柴油发电机组”生产流程说明函及图片、当事人报告、个人报告、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灯塔柴油发电机组”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缴纳了足额保证金,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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