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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COD分析仪等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0:25: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86次

    2017年11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均为:当事人,申报总价为人民币858665元,申报出口的货物为:在线COD分析仪、在线氨氮分析计、在线污泥浓度计、PLC站、柴油发电机组共8个。同日,以设备进出区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货物,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均为:当事人,申报总价为人民币858665元,申报进口口的货物为:在线COD分析仪、在线氨氮分析计、在线污泥浓度计、PLC站、柴油发电机组共8个。上述两份报关单的申报单位均为:当事人2017年12月1日我关对报关单货物进行查验,发现该批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

    经查,该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型号申报不实。报关单中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检测仪申报型号为PLG420,实际型号为CODmaxII;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申报型号LPG368,实际型号为Amtax Inter2C。(二)归类申报不实。根据中国检验认证集体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和平潭海关业务一科出具的归类决定书,1#、2#、3#PLC是可编辑逻辑控制系统,申报税则号列为8537109090,实际税则号列为8537101101。(三)型号、税则号申报不实。柴油发电机组申报的型号为GL-150,税则号为8502110000,实际型号为HJI-150,税则号为8502120000。上述申报不实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5.8665万元。

    以上行为有线索移交单及随附材料、线索反馈单、关于商品归类认定的复函、检验证书及说明函、查问笔录及身份证明、相关企业情况说明及随附材料(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申请交保报告、涉案货物照片、销售合同、设备采购及安装采购合同、当事人进口报关单及随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授权书及授权函、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涉案业务联系函、案值计算表、案件集体研究材料、涉案企业被海关处于行政处罚证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公司分别科处人民币0.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补办海关相关手续。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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