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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锌焙砂”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2:31: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42次

    2018年4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锌焙砂”,申报税号为26080000.90(最惠国关税税率0,增值税17%),申报总价为122375美元。经我关查验并取样送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经鉴定,该票货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经我关归类,该票货物应归入税号38249999.80(最惠国关税税率3%,增值税17%)项下,当事人进口“锌焙砂”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我关计核,该票货物漏缴税款27312.57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司报告、查问笔录、查问笔录、查问笔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鉴于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主要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从轻科处罚款1.53万元人民币,对当事人从轻科处罚款0.65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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