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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猪肠黏膜蛋白粉品牌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洋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6 12:34: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81次

    当事人于2014年2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猪肠黏膜蛋白粉371250千克,申报价格CIF4158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23099090,申报为无品牌。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品牌为SDP 8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6年2月3日,当事人自查发现主动向海关报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于2014年4月1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猪肠黏膜蛋白粉346500千克,申报价格CIF38808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23099090,申报为无品牌。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品牌为SDP 8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6年2月3日,当事人自查发现主动向海关报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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