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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打包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奉贤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6 12:27: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8次

    当事人于2016年3月4日申报进口一票报关单。该票报关单项下第1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包装机,申报数量1台,申报总价88331.06欧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224000(其他包装或打包机器),进口关税税率为10%。

    经查,当事人上述申报进口的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422303090(其他包装机),进口关税税率为10%,且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及入境货物通关单。当事人在上述货物进口申报时,未能提交该货物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及入境货物通关单。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24479.2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海关于2016年3月4日发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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