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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印刷橡皮布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洋山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7 11:58: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7次

    当事人于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7票货物,申报印刷橡皮布共43900.2千克,申报价格共CIF1373165.44美元;申报钢板橡皮布共124千克,申报价格共CIF13575.6美元,上述两种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5911900000,详见附件。经查,上述进口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4008210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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