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6年3月1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巴基斯坦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2项货物为冷补丁胶片28800套,申报价格FOB835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40169990.90。
经查,申报的第2项货物实际为成套胶片加胶水。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及当事人书面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