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威海海关申报进口金精矿(由原矿石经破碎,球磨、复选得来,AU:76.2G/DMT,AS:4.5%|687534.6千克,税则号列为261690001,总价2027553.29美元。经检测,该金精矿金含量为72.4g/t、砷含量为10.23%,应归入税则号列2616900009,与申报不符。
另经查,税则号列2616900001的进口增值税率为0,税则号列2616900009的进口增值税率为13%。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检测报告、收取担保凭单、威海海关归类确认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有关身份证明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本案经听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