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桐木拼板共计20票,合计1012.33立方米,总价值523753美元。申报税则号列4407992090(监管条件B,出口退税率13%),经归类认定应归入税则号列4421999090(监管条件B,出口退税率13%)。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2.查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3.会计账册复印件;4.当事人情况说明;5.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