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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丝莱得提亮双萃精华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精华威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06 17:58: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0次

      2022年1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威海海关申报进口丝莱得提亮双萃精华4821件,价值为33747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3304990039。经查,涉案货物丝莱得提亮双萃精华含莲(NELUMBO NUCIFERA)花提取物,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3304990021,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材料、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威海海关归类确认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询问笔录、查问笔录、《威海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威关简违字【2021】0042号)、情况说明、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影响了国家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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