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电子烟雾化弹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电子烟雾化弹(商品编码:240412000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为192.45千克,价值人民币126714.21元,实际为未到货。项二货物电子烟雾化弹(商品编码:240412000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为648千克,价值人民币551128.32元;实际数量为490.45千克,价值417173.52元。另有猫砂80千克,价值人民币80元;头灯200个,价值人民币1984元;音乐播放器240个,价值人民币6960元;颜料50千克,价值人民币700元未向海关申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7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