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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燕麦片品名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0 20:31: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0次

      2021年11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桂格燕麦片2784盒,申报C&F价格11664.96加拿大元,申报商品编号1904100000(申报时进口关税率10%,增值税率13%)。经海关查验、归类认定商品实际货物为桂格燕麦片560盒、葡萄籽油720桶、菜油800桶、酵母粉48袋、松饼粉600袋、小麦粉1560袋、午餐肉19008个、藜麦576袋、黄糖540袋。经海关归类认定,葡萄籽油归入商品编号1515909090(申报时进口关税率20%,增值税率13%,检验检疫/MPR),菜油归入商品编号1517909090(申报时进口关税率25%,增值税率9%,检验检疫/R)、酵母粉归入商品编号2102100000(申报时进口关税率25%,增值税率13%,检验检疫/PR)、松饼粉归入商品编号1901900000(申报时进口关税率5%,增值税率13%,检验检疫/B)、小麦粉归入商品编号1101000090(申报时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9%,检验检疫/PR)、午餐肉归入商品编号1602321000(申报时进口关税率5%,增值税率13%,检验检疫/PR)、藜麦归入商品编号1008509000(申报时进口关税率3%,增值税率9%,检验检疫/PR)、黄糖归入商品编号170199090(申报时进口关税率50%,增值税率13%,自动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R)。经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29621.47元。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据;(2)海关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3)税款计核证明书;(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9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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