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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机床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烟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0 21:20: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0次

      2020年12月11日和2021年05月24日,当事人分两次从韩国进口两台加工金属的多工位数控机床,申报商品编码为845730000(关税税率为5%),申报价格分别为50440美元和51360美元。经查,上述两台设备的商品编码实际为8457102000(关税税率为9%),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两台加工金属的多工位数控机床价值97.65万元,漏缴税款3.58万元。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2.海关办理涉嫌走私违规案件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3.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4.设备照片及说明; 5.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台账复印件; 6.情况说明; 7.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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