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8月30日,首都机场海关稽查技术处开始对当事人进口浮动油封的归类情况进行稽查。通过稽查发现,该公司进口浮动油封92个,涉及6 票报关单,存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根据北京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办公室的归类意见,当事人申报的浮动油封应归入税号84879000,税率为8%。
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口浮动油封92个,涉及6票报关单,浮动油封共计完税价格为301624元。其中申报的浮动油封税号为4016931000,税率8%,申报总价6204.8欧元,完税价格45546元,该票货物的进口申报未造成漏缴税款,仅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外5票报关单申报的浮动油封税号为8484100000,税率5%,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256078元,税号申报不实,造成了漏缴税款。
当事人在报关单的申报过程中的税号申报不实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
当 事 人 在 报 关 单 的申报过程中的税号申报不实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人民币8988.08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89 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 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总共处以罚款人民币0.9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 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