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日,当事人向茂名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名为乳胶手套,规格为"防护用、无品牌、乳胶含量≥70%",备注:非医疗器械,原产国为马来西亚,数量为1425000双,申报总价为51300美元。5月21日,茂名海关水东办事处查验科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发现该票货物中有538500双手套属于医疗手套,与申报品名不符。当事人在申报进口该票货物时未将该票货物的实际品名如实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票货物共计漏缴国家税款25713.54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查获经过、查验记录、查问笔录、报关单证、合同、货物图片、收取担保凭单、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