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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煅烧白云石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霞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0 08:45: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0次

      2019年4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霞山海关申报进口1票南非产“煅烧白云石”,各要素申报为:商品编号为25182000;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为煅烧白云石,43煅烧浅灰色颗粒状煅烧白云石CaMg(C03)2:92%,活性炭:5%,一水硫酸锌:1%,一水硫酸锰:0.65%,一水硫酸亚铁:0.65%,硼酸:0.6%,水分:0.1%;数量及单位为126000千克(126吨);单价为283美元/吨,总价为35658美元。经霞山海关查验和归类确认,该票货物为白云石煅烧后添加一水硫酸锌、活性炭等其他成分混合所得的产品,具有调解土壤酸碱度、改良土质的用途,应归入商品编号3824999990。经湛江海关计核,漏缴税款17574.31元。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查验记录、进口货物报关单、订货合同、发票、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询问笔录、照片、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煅烧白云石申报商品编码(税则号列)与实际货物不符,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7574.31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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