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9日,当事人向霞山海关申报进口1票美国产开背机,各项申报为:商品编码843880000,商品名称:开背机4|3|用于加工鱼虾等水产品开背用|Laitram牌|DC-11353型,数量及单位2台,单价106567.50美元,总价213135.00美元。经查验核实,实际货物为操作平台组件3件、走道平台及连接件及安装箱1件、电机3台、管道1个、集水槽及泵组件1个、淘洗滚筒组件3台及零配件4箱等开背机零部件,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经湛江海关计核、漏缴税款3629.05元。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查验记录单、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湘潭升创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收发货人,对该票货物有如实申报的义务;当事人作为消费使用单位在该申报不实行为中具有过错,共同对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各处予罚款人民币544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