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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鼠李糖益生菌饮液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西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1 20:31: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3次

      2017年6至2019年8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9票鼠李糖益生菌饮液,申报税号为2202990099,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税号2106909090。申报税号为2202990099,关税税率20%,应归入税号2106909090,关税税率20%。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4号)的规定,申报税号为2202990099,关税税率5%,应归入税号2106909090,关税税率12%,经计核,该4票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72148.11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计核证明材料、归类认定材料、询问笔录、企业说明、合同、产品说明书、进出口货物报关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证。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我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你公司进口的5票鼠李糖益生菌饮液,税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拟对你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二、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你公司进口的4票鼠李糖益生菌饮液,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拟对你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87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合计人民币29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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