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两票货物。报关单申报货物为独角鲸牙标本6根,申报税号0507100020,申报总价为36000加拿大元。经查,实际货物为北极熊镶头皮标本1张,棕熊镶头皮标本1张,美洲黑熊镶头皮标本1张,狼镶头皮标本1张,实际总价为13750加拿大元,均应归入税号4303900010。该票货物不存在漏缴税款,但已影响海关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申报货物为北极熊镶头皮标本1张,棕熊镶头皮标本1张,美洲黑熊镶头皮标本1 张,狼镶头皮标本1张,总价为13750加拿大元,税号为4303900010。经查,实际货物为独角鲸牙标本6根,税号为0507100020,总价为36000加拿大元。经计核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8029.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共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