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8月8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共计17项。其中第六项商品申报品名为玻管筛选、分选、智能切割系统,申报数量为2台,申报CIF总价为15800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74100000(进口关税率为5%、增值税率为13%)。经查验,商品编号实际应归入8475299000(进口关税率为8%、增值税率为13%)。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36974.93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