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灯柱等,其中第3项商品灯柱,申报总价81700.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94059900.00,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第4项灯罩申报货值21420.00美元,则号列为94059900.00,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申报规格为外层亚麻布。经查,第3项灯柱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94052000.90项下,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第4项实际货物为鱼皮材质灯罩113个,货值2260.00美元,以及亚麻制灯罩92个,货值16560.00美元。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8158.24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以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2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