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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打包带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8 20:2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6次

      2021年12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一票打包带等。 其项下第3项货物打包带申报价格为185679.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326909000。 经查实际应归入7211230000,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报关单、出口货物放弃退(免)税声明、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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