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协卓牌7940IBLP型一次性非医用防护服至意大利一票,货物申报总价为23100.45美元,数量为25500件,申报税号为6210103090。经查,实货为一次性医用防护服,应归入商品编号6210103010项下,应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62461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2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