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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显微镜用光源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杭州萧山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30 17:46: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5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7日当事人向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商品名称均为显微镜用光源商品编号均为9011900000(关税税率为0),申报总价共计为148500美元。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经查发现上述两票显微镜用光源实际商品编号应为9405429000(关税税率为6%)。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017556.65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8990.35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2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及时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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