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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涤纶布品名规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舟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30 18:17: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4次

      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涤纶布一批集装箱号为PCIU8603931。同年10月13日舟山海关监管二科查验发现当事人申报出口的货物商品名称为涤纶布商品编码为5407520000规格型号为0|0|梭织|染色|平纹|100%涤纶|1.5M|153-155|无品牌。实际装箱出口货物有两种1、商品名称为涤纶布商品编码为5407520000规格型号为梭织|染色|平纹|100%涤纶|1.8米|154克/平方米|无品牌2、商品名称为涤棉布商品编码为5407820000。存在箱内实际出口货物规格型号、品名与报关单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验记录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不实货物清单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行政处罚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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