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9月30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申报进口振动盘44套、振动盘kit5套、圆振kit5套,涉及10票报关单。以上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8479909090(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以上振动盘应归入商品编号842839900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以上振动盘kit和圆振kit应归入商品编号843139000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经计核,2019年9月30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申报进口的3票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23326.35元,其余7票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75368.9元。 以上行为构成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振动盘、振动盘kit、圆振kit商品编号申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其中3票货物所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7票货物所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