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道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阀门执行机构等一票,其中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阀门执行机构,申报税则号列:84819010.00,进口关税税率4%,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35000欧元,申报数量:331千克。经海关查验,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841239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4%,增值税税率16%,监管条件为自动许可证,与申报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32731.14元及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当事人的上达行为构成违反河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机定,履行上述处而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物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中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9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