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7日,丹东海关邮检科在对邮件单号的进境邮件进行查验时发现,该邮件的个人邮递物品面单上申报的品名为“尿不湿”,而实际邮件内为香烟“SEVENSTARS”5条、香烟“MEVIUS"(蓝)5条、香烟“MEVIUS”(紫)19条,共计香烟29条(均为标准条,每条200支),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
以上行为有丹东海关案件线索移送单、情况说明、检查记录、扣留决定书、当事人查问笔录、资产评估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为证。
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刘开明的行为已构成走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货物:香烟29条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