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1日,丹东海关综合业务科对当事人来料料件内销的3票冻鱿鱼的商品归类进行审核,关税税率差2%,漏缴税款5290.57元人民币,滞纳金664.83元,缓税利息304.12元,货值239461.86元,构成进口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税。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复印件1份2.海关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复印件1份;3.企业自述材料1份;4.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4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