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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制成品齿轮盖工艺损耗率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镇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7 22:5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71次

  2021年2月当事人向镇江海关申请设立手册备案进口改性聚酰胺66等原料出口齿轮盖等成品单耗申报环节选择报核前申报。经当事人该手册项下保税制成品齿轮盖工艺损耗率申报有误具体如下齿轮盖95018-30净耗为0.0282千克/件申报工艺损耗率15.6%,实际损耗率9.99%;齿轮盖95018-5净耗为0.0274千克/件申报工艺损耗率6.57%,实际损耗率5.22%;齿轮盖95018-46净耗为0.0248千克/件申报工艺损耗率21.77%,实际损耗率17.44%;齿轮盖95018-76净耗为0.0236千克/件申报工艺损耗率21.61%,实际损耗率17.83%;齿轮盖95018-102净耗为0.0258千克/件申报工艺损耗率9.3%,实际损耗率7.26%;齿轮盖95018-78净耗为0.0364千克/件申报工艺损耗率15.66%,实际损耗率13.29%。当事人在称重和原材料盘点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加工贸易制成品工艺损耗率申报不实。当事人于2022年9月核销了该手册多报耗用保税改性聚酰胺66货物价值人民币65416.53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资料、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和边角料损耗量差异表、当事人物流部经理出具的情况说明、镇江海关核查科提供的手册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备案及报核资料、镇江海关核查科提供的手册进口报关单、当事人提供的手册余料结转核注清单和边角料补税报关单、镇江海关核查科确认的由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投料单、生产领料单和产品入库单、当事人提供的成品出口报关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加工贸易制成品单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24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足额缴纳案件处理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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