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200吨石墨化石油焦,商品编号2713121000(无出口退税,无监管条件),FOB总价 :146000美元。经查验,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90(无出口退税,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涉案货物价值为940108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 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