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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料料件内销水室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31 19:17: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8次

      2020年11月11日当事人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申报一票进料料件内销该票报关单中3个项号下货物涉及漏缴应纳税款4932.52元人民币。即报关单项号10,申报水室21只申报单价为62.57美元实际单价为59.58英镑报关单项号15,申报筒体31只申报单价为111.2美元实际为160.68英镑报关单项号19,申报轴承27只申报单价为35.69美元实际单价为50.58英镑。

      2021年9月6日当事人在加工贸易手册C231420A0107项下申报一票进料料件内销报关单231420211141257312,该票报关单中6个项号下货物涉及漏缴应纳税款12948.5元人民币。即报关单项号1,申报热交换器连接件33只申报单价为112.69美元实际单价为133.26英镑报关单项号2,申报弯管组件20只申报单价为126.39美元实际单价为158.49英镑报关单项号12,申报轴承47只申报单价为35.69美元实际单价为50.58英镑报关单项号25,申报筒体16只申报单价为139.62美元实际单价为171.68英镑报关单项号26,申报筒体23只申报单价为111.2美元实际单价为160.68英镑报关单项号31,申报水室77只申报单价为62.57美元实际单价为59.58英镑。

      上述两票报关单中9个项号下进料料件内销价格申报错误导致漏缴应纳税款总计17881.02元人民币。

      另查证本案中当事人已履行了合理审查的义务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当事人提供的手册表头及核销结案通知复印件2、当事人提供核注清单、内销报关单等明细表复印件3、《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宁园关计核字2022年第28号);4、当事人提供的手册报关单、核注清单、税单及内销报关单、内销加权平均单价表5、案件线索移交单及随附材料6、对当事人关务主管查芳芳的查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8、提供的情况说明9、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当事人上述进料料件内销价格申报错误且漏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申报不实影响了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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