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当事人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申报一票进料料件内销该票报关单中3个项号下货物涉及漏缴应纳税款:4932.52元人民币。即:报关单项号10,申报水室21只,申报单价为62.57美元,实际单价为59.58英镑;报关单项号15,申报筒体31只,申报单价为111.2美元,实际为160.68英镑;报关单项号19,申报轴承27只,申报单价为35.69美元,实际单价为50.58英镑。
2021年9月6日,当事人在加工贸易手册C231420A0107项下申报一票进料料件内销报关单231420211141257312,该票报关单中6个项号下货物涉及漏缴应纳税款:12948.5元人民币。即:报关单项号1,申报热交换器连接件33只,申报单价为112.69美元,实际单价为133.26英镑;报关单项号2,申报弯管组件20只,申报单价为126.39美元,实际单价为158.49英镑;报关单项号12,申报轴承47只,申报单价为35.69美元,实际单价为50.58英镑;报关单项号25,申报筒体16只,申报单价为139.62美元,实际单价为171.68英镑;报关单项号26,申报筒体23只,申报单价为111.2美元,实际单价为160.68英镑;报关单项号31,申报水室77只,申报单价为62.57美元,实际单价为59.58英镑。
上述两票报关单中9个项号下进料料件内销价格申报错误,导致漏缴应纳税款总计:17881.02元人民币。
另查证,本案中当事人已履行了合理审查的义务,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当事人提供的手册表头及核销结案通知复印件;2、当事人提供核注清单、内销报关单等明细表复印件;3、《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宁园关计核字2022年第28号);4、当事人提供的手册报关单、核注清单、税单及内销报关单、内销加权平均单价表;5、案件线索移交单及随附材料;6、对当事人关务主管查芳芳的查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8、提供的情况说明9、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当事人上述进料料件内销价格申报错误,且漏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申报不实,影响了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