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3日,当事人在核销编号加工贸易手册时,对蒸发器、塑料轴承套等货物合计92292个货物进行补税,涉及10票报关单。当事人申报补税的上述10票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是EXW、FOB、C&F,由于当事人工作失误,在申报补税时,未向海关申报上述10票货物的运保费,造成漏报运保费合计人民币35249.5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导致运保费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常州海关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7416.12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保税核注清单;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涉案货物明细表;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补税资料;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加工贸易手册核销补税过程中运费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规。鉴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可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