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注塑模具(旧)3套,报关单号231420221142087941。当事人将币值“美元”错误输入成“人民币",并据此缴纳税款。该票报关单结关后,当事人发现上述错误,向海关申请改单,主动报明了该情形。经依法计核,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114304.49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邮件、税款计核证明书、改单申请、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报关企业,因工作疏忽,导致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违法行为系当事人主动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