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5月、2021年2月、10月向苏州工业园区海关申领了加工贸易手册,均备案进口锯片毛坯,出口成品圆锯片。目前,上述三本手册均已核销。
当事人在内销上述三本手册中料件时因错误操作,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条规定按加权平均单价,而是直接按料号单价进行申报,导致手册料件内销时价格申报错误。经依法计核,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内销料件价格,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22389.01元。
以上行为有涉案手册备案资料及手册项下进出口报关单、涉案报关单、核注清单等、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保税货物的经营单位,未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漏缴税款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较轻,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