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3日,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稽查部门对当事人开展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以下简称单耗)核查作业,发现当事人在加工贸易账册的申报单耗与实际单耗不符,当事人申报的白砂糖浆单耗为6.92%,蔗糖风味糖浆单耗为6.726%,实际单耗为0.73,当事人存在单耗申报不实的情事,涉及的保税料件价值为人民币232904.65元。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主动向海关报告单耗申报错误的情况。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核查作业单、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购销合同、付款记录、库存情况、缴税清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