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至10月间,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出口膨胀石墨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制作虚假单证逃避海关监管,将251000千克膨胀石墨伪报成鳞片石墨报关出口。经计核,上述走私货物出口货物价值共计2298038.9元。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讯问笔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3)货物、物品价值证明书;(4)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
鉴于上述走私货物已被使用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追缴上述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229803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主管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