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6日,当事人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雪花秀滋盈肌本日常护肤6件套44982套,申报税则号列为33049900.39。经查,实际货物含有莲物种成分,莲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进口莲及其制品应提交《物种证明》。2022年7月28日,经归类认定,应归入税则号列33049900.31,与申报不符。
主要证据:(1)进口货物报关单据;
(2)归类认定书;
(3)税款计核证明书;
(4)查问笔录;
(5)情况说明;
(6)当事人主体资格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