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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化纤制品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2 20:33:48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329次

      2022年10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向海关申报出口化纤制品2253千克申报规格为动物毛+化纤申报FOB价格24168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6704190000,经海关查验、检测、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实际为化纤制品(化纤100%)395千克、化纤制品(化纤91.8%+动物毛8.2%)1858千克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  (2)海关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  (3)出口退(免)税备案登记表(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1.8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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