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1日,当事人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柳篮,申报商品编号:4602193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数量:8832只,申报总价:88320美元。2023年3月4日,海关工作人员在查验过程中,发现该票货物实际情况与申报不符。经查验,该票货物实际数量为柳篮1920个,同时发现未申报货物铁丝篮450个。经海关归类认定,铁丝篮税则号列为73262090,出口退税率13%。经调查,铁丝篮总价为2700美元。当事人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当事人上述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602192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涉案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涉案货物《采购订单》;出口发票复印件;临沂海关对当事人相关业务负责人制作的《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主要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8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4日